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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电子烟的监管探讨_新型烟草吸烟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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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烟的普及和吸食群体的扩大,在电子烟市场的迅速扩大过程中,电子烟的监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修订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电子烟行业的“野蛮生长”已成为过去,电子烟产业的治理进入严格的法治轨道。但是,非法电子烟的销售仍屡禁不止。本文认为这一现状的改善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要强化电子烟规范普法宣传。许多电子烟消费者无从辨别真伪电子烟,致使易被误导,从而产生安全风险,同时一些电子烟违规生产销售者对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重法律风险敏感度还有待提升,因此做好相关法律性法规的宣传入脑入心是非常有必要的。二是要持续优化渠道管控,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相关执法部门支持,对电子烟不规范问题坚持露头就打,精准打击本地市场电子烟违法违规涉烟经营行为。

1 电子烟发展历程

1.1 电子烟的起源

电子烟最早的起源可追溯至上世纪六十年代。1963年,在宾夕法尼亚州意见废弃厂的工人赫伯特·吉尔伯特(HerbertA.Gilbert)发明了一种“无烟气的非烟草香烟”,它涉及“用加热的、潮湿的、有香味的气体代替燃烧的烟草和纸张”。这个装置产生了不含尼古丁并增加香味的蒸汽。这便是最早的电子烟雏形。随后在1981年,计算机的先驱人物之一菲尔·雷发明了

一种《模拟吸烟装置》专利,这种发明与一种非燃烧香烟有所关联,它能减少或者消除传统模式吸烟时燃烧卷烟所带来的不利因素。他的医生雅各布森也证实使用者可以吸入尼古丁蒸汽。随后菲尔·雷将该发明进行了商业化,最终由于种种因素导致该产品“流产”,但他贡献的“Vaper(电子烟使用者)”与“Vaping(电子烟蒸汽)”使得电子烟使用者自此有了代表性名字。

当时,人们开始思考如何通过加热液体或颗粒物以产生烟雾,以模拟传统香烟的吸食体验。在此阶段,只有一些初步的概念和构想出现。其中一些设想包括使用电子喷雾器将液体烟油或其他化学物质加热,产生可吸入的蒸汽或雾气供用户吸入。然而,由于技术发展和市场环境的限制,这些设想尚未找到可行的技术解决方案。尽管如此,这些初步设想为电子烟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并为后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创新提供了基础。

1.2 电子烟的商业化发展历程

电子烟的商业化历程中,韩力的发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韩力最初的目的是为了研发一种新型戒烟产品。在2003年,韩力作为中国的一位药剂师发明了现代电子烟的雏形,并在2004年获得了相关的专利。随后,电子烟逐渐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并实现了电子烟的商业化,同时引爆了全球市场。在韩力的发明之后,电子烟行业以及全球烟民面临的挑战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和法律法规对这种“吸入器”的概念定义。

在2010年代,电子烟市场迅速扩大,越来越多的制造商加入生产,并不断改进产品技术和设计。液体配方得到改进,电子烟设备的性能和用户体验也在不断提升。

1.3 电子烟的健康问题和监管

电子烟的健康问题和监管是电子烟行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议题。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与电子烟使用相关的健康问题,包括肺部疾病和其他健康风险,这引起了全球范围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各国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其中包括对电子烟产品标签和警示语的要求,要求电子烟公司清楚地标明产品的成分、潜在风险和正确使用方式。此外,还制定了一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以确保电子烟产品符合特定的质量要求,从而保障用户的安全性。

此外,为了减少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还限制了电子烟的广告和促销活动。另外,对电子烟中的香味和口味进行限制,期望减少吸引力和潜在风险。

然而,电子烟的监管政策在各国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有些国家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如禁止销售或限制某些类型的电子烟产品。其他国家则更加审慎,通过科学研究和监测数据来评估电子烟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电子烟的健康问题和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领域。随着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监管机构的举措,电子烟监管政策将继续演变,以平衡公共健康保护与电子烟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

2 电子烟与传统卷烟的区别

2.1成分上的区别

电子烟和传统卷烟在成分上有明显的区别。

英国公共卫生署(PHE)2015年8月发表的一项113页的报告。该报告分析对比了电子烟与香烟的主要危害与有害物质分类等。相比传统卷烟,电子烟的成分相对简单,并且在使用时没有明火燃烧的过程,因此不会产生焦油等有害物质。尽管如此,电子烟的长期健康影响仍然需要进行更多研究。

传统卷烟主要由烟草叶和其他添加剂组成。在燃烧过程中,烟草叶释放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包括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和致癌物质等。这些物质对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

电子烟一般包含几种主要成分:液体烟草提取物、溶剂、香料和尼古丁(部分电子烟产品含有尼古丁,但也有无尼古丁的选择)。而液体烟油通常由食品级的成分组成,如丙二醇(PG)、丙三醇(甘油)、苯甲酸、乙醇、香料和烟草提取物等。溶剂用于稀释烟油,在电子烟中可使用的溶剂包括丙二醇和甘油。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电子烟中产生的蒸汽相对于传统卷烟烟雾中的烟草燃烧产生的物质更少,但电子烟的液体烟油中仍可能含有一些潜在有害的化学物质。

2.2 法律监管上的区别

我国对传统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全产业链流程都有较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并归属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而电子烟在纳入烟草专卖范围之前,其监管属于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在此期间,不同的部门对电子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监管。

其中,国家药监局在监管电子烟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作为负责监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国家机构,国家药监局对电子烟的生产、销售和广告等方面进行了管理。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也参与了对电子烟的监管。作为烟草行业的管理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此期间负责对传统卷烟的监管,同时也逐渐扩大了对电子烟的监管范围。除了上述两个部门,其他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电子烟的相关监管工作。

在纳入烟草专卖范围后,逐渐形成了“1+2+N”的监管体系。相对于传统卷烟而言,我国对电子烟生产的管控力度相对较弱,对零售环节的管控力度相对较强,对其他环节的管控则与传统卷烟无异。

3 电子烟监管的问题

本文将电子烟分为三个主要类别进行分类和划分,以便更清晰地分情况讨论。首先是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即国标电子烟。这些产品已经通过了国家标准的审核和认证,并且符合所有必要的规定和安全要求。其生产过程和配方都经过了严格的监管和测试,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是在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之前上市的产品,即非国标电子烟。这些产品在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之前已经上市,并且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然而,由于电子烟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国家标准可能无法完全覆盖这些产品的所有方面。例如,某些非国标电子烟可能是特定口味的产品,如水果味电子烟。尽管这些产品在当时合法上市,但它们的成分和潜在风险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监管。

最后是违反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剂的电子烟,即违禁电子烟。这些产品含有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如依托咪酯等具有较强成瘾性和依赖性的化学物质或成分。这些电子烟产品被认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因此被禁止销售和使用。

3.1 国标电子烟的监管问题

根据相关研究,大约92%的电子烟用户在尝试电子烟之前就已经使用过传统卷烟,而61%的电子烟用户会向周围有吸烟习惯的人推荐电子烟产品,这说明用户之间的口碑传播是电子烟用户数增长的重要途径。同时,用户使用电子烟的主要原因是认为电子烟相对来说更安全,能够获得满足感并释放压力,同时认为电子烟没有烟灰、明火,更卫生和安全。

然而,研究还发现,电子烟用户对于电子烟烟油的具体成分了解并不清晰。只有55.1%的用户知道电子烟烟油中含有尼古丁,对其他成分的了解率不到40%。此外,对于电子烟的使用对人体各系统的影响,用户的了解程度有限。虽然用户对电子烟对呼吸系统的影响相对较为了解,但对其他系统的危害了解较少。因此,电子烟用户的家人有55.1%更支持他们使用电子烟,而42.6%的用户家人对两者的态度持相同态度。

而在国标新政的知晓度方面,对于此次新政重点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的知晓率为40%,未过半数。对于与电子烟生产商相关的电子烟成分及安全性规定的了解相对较少。并且有10%的用户对于新政完全不了解。这表明电子烟用户对国标新政的知晓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新政的核心规定以及电子烟成分和安全性方面的相关规定的了解程度较低。这可能导致一部分用户在购买和使用电子烟时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判断能力。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尽管电子烟用户通常是在吸烟经验后转向电子烟,并通过口碑推荐促进电子烟的传播,但用户仍然对电子烟相关政策、烟油成分和危害性的具体了解有限。这也意味着电子烟行业需要更加重视用户的科学健康教育,提高用户对政策法规、电子烟成分和使用影响的认知水平。

3.2 非国标电子烟的监管问题

非国标电子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提供除烟草口味外的其他口味选择。本文将重点讨论这类非国标电子烟产品。

非国标电子烟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口味选择,包括水果、甜品、饮料、薄荷等多种口味。这些口味的设计旨在吸引更广泛的用户群体,满足不同用户

的口味偏好和需求。与传统卷烟相比,非国标电子烟的口味选择更为多元化,为用户提供了更丰富的吸烟体验。正因如此,非国标电子烟的口味更加迎合未成年人和女性用户。

有关研究表明,截止至2023年9月,仍有60%的电子烟用户正在使用非国标电子烟烟弹,这其中又有17%的用户从未购买过国标电子烟烟弹。另外,有13%的用户虽然购买过国标电子烟烟弹,但仍在继续使用非国标电子烟烟弹。还有30%的用户会同时使用这两种类型的烟弹。根据数据显示,69%的非国标电子烟烟弹来自于电子烟新政策实施前的囤购,而仍有30%的烟弹为近期购买。这说明非国标电子烟烟弹的需求依然较高,非法购买渠道仍然存在。随着目前存货的消耗,非法产品的需求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3.3 违禁电子烟的监管问题

违禁电子烟产品常含有我国禁止使用的高度成瘾和依赖性化学物质,如人工合成大麻素和依托咪酯等。以依托咪酯为例,其具备水果味的香气,一般人很难在没有专业鉴定的情况下准确区分其与普通水果味电子烟的差别。因此,对于这类电子烟的监管更需要多部门协同,共同发力,加强监管。

4 电子烟监管的意见

4.1 加强宣传

正如前文所述,电子烟用户对相关政策法规、电子烟的成分和使用影响了解程度较低,在宣传方面则更需要侧重这些要点。一些研究发现,当宣传信息的威胁程度较高时,对人们的态度和使用意愿产生更大的影响。过度美化和误导性宣传可能会导致对电子烟的错误认知和过度使用。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定,限制电子烟的宣传内容和方式,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广告定向和诱导。其次,让用户充分了解电子烟烟油中的成分以及对人体系统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科学健康教育应该包括电子烟烟油的成分和其吸入对健康的潜在危害,特别是对青少年和潜在使用者群体的教育更加重要。

同时,宣传媒介也会对宣传结果造成影响。通过报纸接触的电子烟信息越多,人们的态度越温和、使用意愿也越强烈。通过各类网站和社交媒体接触到的电子烟信息越多,人们对于电子烟的态度越负面。通过线下渠道获取的电子烟信息越多,人们的使用意愿就越强烈。

因此,在宣传过程中需要通过提供精准、全面且易于理解的信息,并采取多渠道宣传策略,以线上宣传为主、线下宣传为辅。在线上宣传方面,应重点依托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而线下宣传则应侧重于社区和学校等重要地区。同时,在宣传电子烟产品成分和使用影响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电子烟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这样有助于使用户能更明智地使用电子烟产品,从而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健康和福祉。此外,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潜在用户的教育,以有效减少未成年人吸烟和使用电子烟的比率。

4.2 加强渠道管控

正如之前所提到的,非国标电子烟烟弹市场目前存量仍然较大,并且需求仍然较为旺盛。考虑到这一现状,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电子烟监管工作都将需要重点关注、及时调整,因此需要做好渠道管控工作。

首要的是加强对非法电子烟生产窝点的打击。相较于非法卷烟的生产,非法电子烟生产的条件限制较低。这主要表现在占地面积较小、生产难度较低、生产设备获取容易以及便于运输等方面。因此,在打击非法电子烟生产窝点的过程中,必须注重情报线索的收集和研判,并杜绝麻痹大意的思想。

其次是要建立多部门联合机制。这一机制应当覆盖多个部门,包括烟草、公安、市监、邮政、社区等,以实现跨部门的联合监管。通过建立多部门的协作机制,可以在政策宣传、情报收集、联合打击和警示教育等监管流程的各个环节实现完全覆盖,形成监管的合力,并提高各方参与度,有效打击非法电子烟的生产与流通。

总的来说,电子烟监管工作还需要重点关注和及时调整。加强对非法电子烟生产窝点的打击和建立多部门联合机制是应对挑战的重要举措,以确保电子烟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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